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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盯紧“非工薪收入”

发布时间:2009-06-19浏览次数:2965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 字体: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称“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所谓“工薪阶层”是指靠基本工资收入,不断存钱预备用于孩子教育、家庭购房、看病养老的人群。所以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构成中,工薪所得项目及利息税项目基本是由“工薪阶层”来缴纳。

  为何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这是由于税法规定对“工薪所得税收入”采取支付单位扣税的办法,最方便税收管理。而可能出现超额利润的资本利得、劳务报酬收入应交税所占比例却较小,出现“穷人交税多过富人”的反常现象。

  “工薪阶层”是银行存款和利息税的主要贡献者,钱存在银行里总有人去用,那么是谁在向银行借钱“以钱生钱”呢?我国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超过3万亿元,至于有多少是正常用于自住的按揭贷款、有多少是炒房贷款尚不得而知。然而“炒房”获得的资本性收入有没有征到个人所得税呢?2008年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7.6亿元,仅占个人所得税的0.0074%。令人瞠目结舌。

  我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将视线转向“非工薪收入”领域。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形成,个人收入的来源逐步呈现多元化。因此,人们获取收入的渠道逐渐扩大,从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趋向多元化发展,诸如知识产权、股权、分红和租金等收入,这是税务机关应该在“工薪收入”之外着重研究的征管领域;还有不少私营企业主通过不拿或者少拿工资(分红),混淆个人家庭收入支出和公司收入支出,“把个人收入转入个人所开的公司,个人的生活费用从公司开支”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这是税务机关应该加强监管的“伪工薪族” 。

  税务机关应该盯紧税收征管的“重点对象”。“食利阶层”特别是炒房者必须是重点监管群体。如果税务机关真正采取“税法”规定的“保全、强制”措施清缴欠税,足以抵上数千万“工薪族”的税款。在税改厘清之前,税务机关必须将严格执行税法的责任承担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