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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国税函203号文

发布时间:2009-06-19浏览次数:2946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 字体:

    5月31日,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定截止日。

  按照免税条件,黎宏(化名)申报了2008年汇算清缴文件,但被北京市国税局海淀7所4号窗口拒绝受理。这意味着黎宏供职的某制药公司无法获得免税待遇,必须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此之前,作为海淀区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财务总监,黎宏就向海淀区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和免征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得回复。

  所谓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该缴纳的税收数额,然后根据此前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企业需要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作出这样的举动需要很大的勇气,而让黎宏不得不鼓起勇气的是意料之外的上百万元的补税,占这个规模不大的企业的税前利润的25%。而按照黎宏此前的理解,作为一家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仍然能够享受免税待遇。

  和黎宏一样面临“意料之外”补税的企业全国还有近30000家。额度从百万元到千万元以及上亿元不等。

  1 从0到25%

  导致高新技术企业最多将税前利润的25%作为补税这一局面的,是一份国税总局在4月底下发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22日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国税函[2009]203号文”)。

  这份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对于企业来说,这个原文字数超过200字的条款最具杀伤力的部分在于条款的后半部分。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刘天永对CBN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通过新的资格认定之后,才能继续享受原有的政策优惠。

  而黎宏认为,在此文件颁发之前,无论是根据国务院还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的文件,传递的信息都是原有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中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即所谓的“两税合并”,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为了解决优惠期未满的高新技术和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何过渡的问题,国务院和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实施细则政策法规。

  其中涉及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过渡问题的主要是国发[2007]39号文、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文三个法规文件。